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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九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明山蔡仁昭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
黃松木
被告
李浩洋
被告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東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翁禎祥
訴訟代理人
周志仁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蔡 仁 昭

                   法   官  郭 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九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