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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明山郭顏毓辜漢忠

原告
戊○○
送達代收人
丁○○
被告
乙○○
被告
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 竹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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