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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明山郭顏毓辜漢忠

                       九十四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
林妙玲
被告
SAMSUDIN(中文名李其陽)
被告
男三十四歲( 民國○○○年○月○○日生)
被告
李金城 男六十七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住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G一■C■C七三一五五二號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宜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宜交簡附民字第一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