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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明山郭顏毓辜漢忠

原告
甲○○
被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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