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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惠玲林翠華林俊廷

原告
乙○○
被告
甲○○

      羅志銘即羅智電腦資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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