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453號
- 原告
- 陽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東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郡
- 被告
- 林秋竹
簡聖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8,339元,及被告林秋竹自112年9月23日、被告簡聖紘自112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