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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楊淑金、王美花、柯美秀

  • 原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嘉堃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原 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淑金(董事)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美秀(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嘉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堃公司)前於民國94年4 月28日以「Water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禦寒用耳罩、鞋釘」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9250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99008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0060979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堃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堃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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