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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淑金(董事)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柯美秀(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嘉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堃公司)前於民國94年4 月28日以「Water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禦寒用耳罩、鞋釘」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9250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99008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0060979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堃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堃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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