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74號
- 原告
- 亞周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淑金(董事)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柯美秀(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嘉堃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嘉堃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堃公司)前於民國94年4 月28日以「Water Duc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西服、大衣、外套、運動服、靴鞋、圍巾、頭巾、領帶、領結、冠帽、禦寒用耳罩、鞋釘」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192506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9年11月22日中台評字第99008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3 月30日經訴字第100060979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嘉堃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嘉堃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