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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曾啟謀

原告
台灣力冠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榮燦
訴訟代理人
陳金鈴專利代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邱紹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紹益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 月14日以「包裝封口機之拉膜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0777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8159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邱紹益以該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9 月19日(100)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0208270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2 月8日經訴字第10106100750 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贅載「並為舉發成立之審定」,見本院卷第20頁)。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邱紹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邱紹益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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