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 原告
-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榮華
- 訴訟代理人
- 侯雪芬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參加人
- 蔡博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博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以「座椅踏環之升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1952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52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0月28日(100 )智專三(一)4076字第10020979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2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