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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原告
浩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胡榮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蔡博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博全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9年1 月29日以「座椅踏環之升降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9201952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8528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前段第1 款、第2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0 年10月28日(100 )智專三(一)4076字第100209792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10610042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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