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高秀真李得灶陳忠行

原告
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文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6日經訴字第102060920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規定。次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元。」、「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前段、第58條前段、第105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及第57條第5 款、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民國102 年1 月16日經訴字第102060920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102 年3 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漏未簽章且未依首揭規定表明原因事實(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及證據,復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審判長於102 年3 月25日以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5 月9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及代表人,由其僱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胡○○簽名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於法即有不合,揆諸首揭規定,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