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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高秀真李得灶陳忠行

抗告人
即原告
羅順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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