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羅順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行商訴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及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