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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當事人
    億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原 告 億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健銘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張家祝 參 加 人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8年8 月14日以「無死角之水平式電鍍滾筒」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98215021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70604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漢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瑪公司)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處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9年4 月7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准予更正,並踐行相關程序後,於101 年5 月14日以(101) 智專三㈤01021 字第101204625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漢瑪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並經被告依訴願法第28條第2 項之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經原告於101 年11月27日提出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之書面資料,被告以同年12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601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上開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漢瑪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漢瑪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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