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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李得灶歐陽漢菁林靜雯

原告
盛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福相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輔佐人
張芸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參加人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池育陽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群邁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公司名稱:奇美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9年12月13日以「保護袋」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99306414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式樣第D1431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無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1 年9 月21日以(101 )智專三(一)03027 字第101210004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5 月15日經訴字第102061020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新式樣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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