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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曾啟謀蔡如琪陳容正

原告
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欽章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茂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9 月11日以「具有保護縫線區域防潮、防塵的PP編織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7216425號進行形式審查,於97年12月4 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50521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期間自98年2月11日起至107 年9 月10日止。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下稱修正前)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11月25日(102 )智專三(一)02016 字第102216152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條文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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