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林哲民
上列再審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8 日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497 號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