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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

發明專利申請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高秀真李得灶陳忠行

再審原告
林哲民

上列再審原告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1月8 日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裁字第497 號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第100 條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秀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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