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設計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3原告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林光清(董事長)

6

7訴訟代理人楊敏玲律師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

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11

12參加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13

14代表人鄭瑞隆(董事長)

15

1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17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0理由

21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22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23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243項分別定有明文。

25二、訴外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製酒公司)前

26於民國101年9月4日以「中空設計酒瓶」向被告申請設計

27專利,經編為第101305165號審查,審查期間,復於102年4

11月18日將專利名稱修正為「酒瓶」,被告於同年5月14日

2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月1日發給設計第D154363號專利證

3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3年3月17日以系爭專利

4違反核准時即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

5行之專利法第1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6經被告審查後,以104年12月31日(104)智專三(一)030

739字第10421781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8處分。原告不服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5年5月27日經訴

9字第1050630596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

10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

11分撤銷。

12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13銷,阿里山製酒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阿里

14山製酒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

152條第1、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19法官蕭文學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3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25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設計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