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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設計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欣蓉蕭文學杜惠錦

原告
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光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俊魁
參加人
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瑞隆(董事長)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蕭浥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杜惠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設計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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