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2105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
3原告協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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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人林光清(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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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訴訟代理人楊敏玲律師
8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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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代表人洪淑敏(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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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參加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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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代表人鄭瑞隆(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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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17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20理由
21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22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23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243項分別定有明文。
25二、訴外人阿里山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製酒公司)前
26於民國101年9月4日以「中空設計酒瓶」向被告申請設計
27專利,經編為第101305165號審查,審查期間,復於102年4
11月18日將專利名稱修正為「酒瓶」,被告於同年5月14日
2准予專利,並於同年7月1日發給設計第D154363號專利證
3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3年3月17日以系爭專利
4違反核准時即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
5行之專利法第1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6經被告審查後,以104年12月31日(104)智專三(一)030
739字第104217817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8處分。原告不服提出訴願,經經濟部以105年5月27日經訴
9字第10506305960號訴願決定書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仍
10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
11分撤銷。
12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
13銷,阿里山製酒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阿里
14山製酒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
152條第1、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19法官蕭文學
20法官杜惠錦
2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2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23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24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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