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62號
- 原告
- 廣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鍾振旺(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熙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瑞仕(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禾碩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13日以「電源開關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經被告編為第101213616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4192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3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6 年12月27日(106 )智專三(一)02054 字第106213121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 年5 月25日經訴字第107063051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告應對申請第101213616 號「電源開關改良結構」新型專利請求項1 至9 為「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
三、查本件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若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