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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蕭文學

原告
協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清耀(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王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拉釘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99224807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年7月1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1148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年11月30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年6 月20日(107)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720553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09800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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