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 原告
- 協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謝清耀(董事)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徐滄明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王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國珠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99年12月22日以「拉釘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經被告編為第99224807號進行形式審查,於100年7月1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41148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年11月30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 款、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7年6 月20日(107)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7205537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10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09800號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