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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岡韋印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參加人
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3年10月22日以「SUPER STRETCH 」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目錄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1166538 號商標。嗣參加人順昶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6 月13日中台評字第960213號商標評定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