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于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榮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8 月2 日以「少年中國晨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6642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2年11月16日起至102 年11月15日止。其後,原告於92年12月17 日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4 款 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8年7 月31日以中台評字第92065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1日經訴字第098061213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