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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5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于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榮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8 月2 日以「少年中國晨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6642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2年11月16日起至102 年11月15日止。其後,原告於92年12月17 日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4 款 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8年7 月31日以中台評字第92065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1日經訴字第098061213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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