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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王美花、賴榮振

  • 原告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235號原 告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于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榮振(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8 月2 日以「少年中國晨報」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6類之報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066424 號商標,權利期間自92年11月16日起至102 年11月15日止。其後,原告於92年12月17 日 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4 款 與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於98年7 月31日以中台評字第920655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11月11日經訴字第0980612138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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