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陳楊花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珠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賴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寶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寶珍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以「熱水器之排氣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662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908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98)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8203440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 月9 日經訴字第098061176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賴寶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賴寶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