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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 原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賴寶珍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原 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楊花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賴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寶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寶珍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以「熱水器之排氣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662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9083號專利證書 。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98)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8203440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 月9 日經訴字第098061176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賴寶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賴寶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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