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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陳楊花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參加人
賴寶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寶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賴寶珍前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18日以「熱水器之排氣管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5216624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9083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8年6 月9 日以(98)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8203440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8年9 月9 日經訴字第0980611767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賴寶珍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賴寶珍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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