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張惠敏
上列上訴人間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