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

上訴人
即原告
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張惠敏

上列上訴人間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