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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

商標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陳忠行

上訴人
即原告
詠裕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張惠敏

上列上訴人間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註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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