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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陳忠行蔡惠如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于蓓蓓、王美花

  • 原告
    極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商.艾維亞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原 告 極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蓓蓓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艾維亞公司(Avaya Inc.) 代 表 人 小羅素.W.賓氏(Jr.Russell W.Binns)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美商.艾維亞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1 日以「AFAYA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黑板、電腦儲存資料記憶裝置、快閃記憶體、觸控筆、螢幕觸控筆、已錄電腦程式、視訊卡、光筆、讀卡機、閱讀機、微處理機模仿器、光學字元辨識機、電腦觸摸感應輸入器、語言翻譯機、電子翻譯機、電腦數位板、電子記事簿、電子書、視訊會議裝置、半導體元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557331號商標。嗣美商艾維亞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989565號「AVAYA 」商標及註冊第992486號「AVAYA (Stylized)」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及電腦應用產品等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乃於98年12月29日以中台異字第9805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1355733 號「AFAYA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83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美商艾維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美商艾維亞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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