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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法定代理人
    黃憲仁、王美花、賴長生

  • 原告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原 告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憲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29日以「益詮」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工業用刀具、車刀、銑刀、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鑽頭(機械零件)」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4594 號商標。嗣參加人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註冊第116722號「益全及圖YIH CHUAN 」、第439652號「益全及圖EXTR ON 」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車刀、銑刀或車床、銑床等類似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乃以99年1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8007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8日經訴字第09906059 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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