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兆勝碳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叔誼
- 送達代收人
- 蔡順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蘇建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建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7年3 月13日以「自行車碳纖維龍頭」,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43634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確有上開事由存在,於98年10月14日以(98)05048 字第09820652630 號專利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