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75號
- 原告
-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勝昌
- 訴訟代理人
- 邱南英專利代理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王至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至勤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9月9日以「無線射頻辨識模內成型標籤」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27285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4971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王至勤於98年7月13日以該專利案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以99年8月20日 (99)智專三 (二)04059字第099205835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1月25日經訴字第0990604548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