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極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于蓓蓓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艾維亞公司(Avaya Inc.)
- 代表人
- 小羅素.W.賓氏(Jr.Russell W.Binns)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艾維亞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7年8 月1 日以「AFAYA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黑板、電腦儲存資料記憶裝置、快閃記憶體、觸控筆、螢幕觸控筆、已錄電腦程式、視訊卡、光筆、讀卡機、閱讀機、微處理機模仿器、光學字元辨識機、電腦觸摸感應輸入器、語言翻譯機、電子翻譯機、電腦數位板、電子記事簿、電子書、視訊會議裝置、半導體元件」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3557331號商標。嗣美商艾維亞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之註冊第989565號「AVAYA 」商標及註冊第992486號「AVAYA (Stylized)」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電腦軟、硬體及電腦應用產品等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乃於98年12月29日以中台異字第98055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第1355733 號「AFAYA 」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18日經訴字第099060583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美商艾維亞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美商艾維亞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