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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原告
益詮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憲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6年3 月29日以「益詮」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7 類之「工業用刀具、車刀、銑刀、金屬加工機械用鑽頭、鑽頭(機械零件)」商品,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94594 號商標。嗣參加人益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註冊第116722號「益全及圖YIH CHUAN 」、第439652號「益全及圖EXTR ON 」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車刀、銑刀或車床、銑床等類似之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乃以99年1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80079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7 月8日經訴字第09906059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評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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