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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上訴人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志超
被上訴人
陳柏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6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審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刑事案件被告所犯者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自為裁判,本院106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 號裁定,將上訴人所上訴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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