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志超
- 被上訴人
- 陳柏熹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6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按審理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刑事案件被告所犯者為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自為裁判,本院106 年7 月19日所為之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 號裁定,將上訴人所上訴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自有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