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孫漢寳
- 選任辯護人
- 葉恕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姮均
- 選任辯護人
- 李奇哲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塗扣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銀德
- 選任辯護人
- 葛光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江柏漢,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傅國恩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