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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4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容正

上訴人
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列支敦斯登商施華洛世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專用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財產權訴訟部分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且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商訴字第4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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