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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如琪

原告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原告
聯合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告
迎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斯聖
被告
張天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智慧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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