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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蔡惠如蔡如琪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王美花、陳鴻隆

  • 上訴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公平交易法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請兩造斟酌相關規定之適用,並於同年4 月17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 )雖經參加人於101 年7 月12日以(101 )智專三(三) 05128 字第101206948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經濟部以102 年1 月30日經訴字第10206092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經本院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556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雖經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裁字第297 號裁定駁回。惟系爭專利1 在參加人重為撤銷系爭專利權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前,系爭專利權仍為有效(本院卷第4 冊第167 頁至反面之專利檢索資料),被上訴人於本件民事事件中就該專利權之有效性為爭執,本院即應實質審理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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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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