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蔡惠如、蔡如琪、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徐靖桓、王美花、陳鴻隆
- 上訴人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上訴人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上 訴 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孫德沛律師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 )、第M328334 號「成形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與系爭專利1 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嗣兩造對於系爭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 冊第258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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