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郁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壽邇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忠
- 被上訴人
-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鴻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 )、第M328334 號「成形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與系爭專利1 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嗣兩造對於系爭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 冊第258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