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吳春發、王美花、蔡金土、簡誠謙
- 上訴人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被上訴人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律師 楊子弘律師 樓穎智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被上訴人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吳佩玲律師 謝深豐 參 加 人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誠謙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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