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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揚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謙信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輔佐人
郭遠峰
被告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振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輔佐人
楊明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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