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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杜惠錦

原告
義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儀晧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東穎
被告
禾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陽
訴訟代理人
何順隆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孝萍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杜惠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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