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 原告
-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德隆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育瑋律師
- 被告
-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斯威
- 被告
- 江天雄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寶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