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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魏玉英

原告
商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德隆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瑋律師
被告
中菲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斯威
被告
江天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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