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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受 罰 人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受罰人因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

en LLC (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任公司)與碩禾

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按文書或勘驗物之持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或勘驗物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罰人因向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碩禾公司)購買型號590A、600 、610、620 型號之導電漿產品(見本院卷五第273 至背頁碩禾公司陳報狀),持有碩禾公司上開產品之產品說明書,本院認上開產品說明書與本件訴訟有關,受罰人有提出之義務,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27日發函命受罰人提出,並告知若所提文書涉及營業秘密得依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受罰人收受通知後並未回覆(見本院卷五第172 、175 之2 頁),本院再於同年10月31日函催受罰人於1 個月內提出,受罰人收受後亦未回覆(見本院卷五第200、202 頁),本院再於同年12月11日發函命受罰人於2 週內提出,並告知有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文書之法律效果,且再次曉諭受罰人得依法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然受罰人收受後迄今仍未提出上開資料(見本院卷五第222 、222 之1 頁),考量本件其他持有該產品說明書之第三人均已提出相關文件,僅受罰人屢經本院多次函催仍拒絕提出,亦不說明拒絕提出之理由,又審酌其他第三人所提上開產品說明書內容,本院認為受罰人並無不提出之正當理由存在,是受罰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之命提出文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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