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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聲字第37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伍偉華

聲請人
劉東麒
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相對人
睿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渝宸
相對人
雲創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萌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葉哲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聲字第3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全證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