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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曾啟謀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ALMECO GMBH(艾爾美科公司)
法定代理人
Giorgio Gabriele Locci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協書
訴訟代理人
古乃任
被上訴人
安森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追加被告
鄭憲松
被上訴人
Oliver Storbeck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複代理人
何娜瑩律師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任政宏
被上訴人
富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智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曉龍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洪淑敏(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以其所有中華民國公告第I589448 號「溫度及腐蝕穩定的表面反射器」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為被上訴人安森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森公司)製造、販賣,被上訴人富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鹿公司)販賣之MIROⓇ98AX17(M98AX17 )型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8 至16及30項,被上訴人Oliver Storbeck 、楊國夫分別擔任被上訴人安森公司、富鹿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就其擔任法定代理人期間,追加被告鄭憲松為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均應為被上訴人安森公司、富鹿公司之侵權行為對上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等則抗辯系爭專利說明書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8 至16及30項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有應撤銷之原因,業於107 年9 月4 日向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參加人)提出舉發,尚在審查繫屬中,且上訴人有向智慧局申請更正系爭專利請求項16及30。經核被上訴人安森公司等亦於本件主張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本院自得依前揭規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綜前所述,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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