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5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3聲請人紘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趙伯寅

7

8代理人李威廷律師

9相對人陳國強

10

11

12郭雨嵐律師

13汪家倩律師

14潘皇維律師

15陳建銘

16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

17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8主文

19相對人陳國強、郭雨嵐律師、汪家倩律師、潘皇維律師、陳建銘

20就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保全證據事件之民國107年12月2

215日執行保全證據攝影光碟,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

22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3理由

24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7年12月25日鈞院於聲請人公司所在

25地實施證據保全(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所保全HY11P5

262B型號晶片之電路圖、布局圖、cds.lib檔等證據,業經核發

27秘密保持命令在案(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除上揭證

11據外,該日實施保全證據之錄影內容亦涉及聲請人用以進行

2晶片SRAM電路設計之相關研發資訊,非屬一般涉及該類資

3訊之人所知,具有經濟價值,且聲請人已就該等資訊採取合

4理保密措施,除與員工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暨保密合約書

5」(聲證1)外,並制定「資訊管理作業程序」明文規範資訊

6系統、公用程式及電子資料之使用管制、保存及維護(聲證2

7),須經權責單位審核取得使用者權限之人始能接觸及存取

8相關資訊,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又本訴訟之原告富晶電

9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晶公司)與聲請人有競業關係,前

10開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

11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依

12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

13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14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15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16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17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18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19,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20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21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22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23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24、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25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26,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27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21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2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前就本院依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裁定,於10

47年12月25日至聲請人公司執行保全證據,所保全之電路圖

5、布局圖、「cds.lib」檔案等資訊(107年度民聲字第46號卷

6第227頁),對相對人等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業經本院

7准許在案(即108年度民秘聲字第38號裁定),而該日執行

8保全證據之攝影內容當亦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且迄至本件

9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仍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

10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攝影內容,則上開營業秘密

11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2號訴訟進行以外

12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之事業活

13動之虞,故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以,聲請人就主

14文所示資料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15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16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17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8法官杜惠錦

1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本件不得抗告。

21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22書記官林佳蘋

23附註:

24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25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26明。

27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31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2第35條

3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4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6第36條

7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8,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9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10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11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4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0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