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黃千珮即法耘出版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思慧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果儒即釋果儒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13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林洲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洪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