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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曾啓謀

上訴人
黃千珮即法耘出版社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被上訴人
許果儒即釋果儒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 月13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林洲富」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洪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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