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 原告
- 東邦化成株式会社
- 法定代理人
- 三杉嘉彥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貞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昀廷律師
- 被告
- 翰台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李友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宜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