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進亷因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屬財產權訴訟;又依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29個專利權及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有之部分,亦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各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共29個專利權,每個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4,785萬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5,785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4,7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