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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維心陳端宜吳俊龍

上訴人
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立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媛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專利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複代理人
何娜塋律師
複代理人
胡培芝專利師
複代理人
王紹仁
被上訴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被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ke, Hok-Sum Horace
被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被上訴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璟倫
被上訴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沈盈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3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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